有违犯此律法的人都自称是雇工,起初并未涉及到官员之家,毕竟,官员之家,豢养奴婢,是势所难免的。
因此,吴时来建议,应该命令三法司酌情商议,无论官宦之家还是普通百姓之家,凡是签订契约并支付工钱、工作有年限的,按照雇工来论处。
如果工钱微薄、按日计算工资的,则按照普通人来论处。
如果花钱购买的奴婢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并且长期恩养,到了十六岁以上并婚配的,则视为子孙来论处。
如果恩养时间不长,未曾婚配的,普通百姓之家仍按雇佣工人来论处。
官员之家,则按照奴婢的法律来论处。
照此律法执行后,就从法理上,断绝了官宦之家、百姓之家私养奴婢的合法性,不论是哪种方式,都将被问罪。
大明律规定盗窃三次的人应当处以绞刑,以曾经刺字为罪证。
但赃物的多少,会影响判决的轻重。
吴时来建议今后凡是遇到盗窃案件,三次犯罪都在赦免之前的,或者都在赦免之后的,都依照律法判处绞刑。
或者赦免前后所犯的罪行加起来达到三次的,都可以上奏请求皇帝定夺。
录官应附在矜疑辨问的奏疏内,并与改判流放一并发落。
这相当于给所有大明朝人划了个线,一生不能触犯三次律法,如超过三次,就可能被处以极刑。
过去强盗肆意抢劫杀人,按照赃物的多少来拟定死刑,并且立即执行。
但为防其中有罗织罪名、胡乱抓人抵罪的情况,吴时来进言今后务必要详细审查,如果赃物和证据不明确,难以立即决断的,都拟在秋后处斩。
大明律规定同谋共同殴打他人,导致重伤或死亡的,动手打人的人判处绞刑,其他同谋者各自承担罪责。
如果有两三个人共同殴打一个人,各自都造成了重伤,难以确定是谁下的手以及谁是主谋或指使者,如果遇有在大牢中死亡的情况,就以这个死亡的人作为定罪的依据。
现在有些官员在遇到在家病故,且已过去数年的情况时,就将监牢中下手打人的人从轻发落。
这是用病死的人去抵偿因殴打而死的命案,实属纵容滥用律法。
吴时来提议,今后不得一概准许这样抵罪。
在京城的恶逆和强盗真犯,即使在停刑之年,也会不时处决。
但凶恶到杀害父亲的地步,即使立即凌迟处死,也仍觉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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