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掌护所有财宝,或于和好乖离诤讼,或于吉会,或于福业,不为助伴,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一个安住在菩萨种性的菩萨,他对于有情,有情是指菩萨所熟悉的有情,特别指的是这个菩萨所摄受的眷属,他所摄受的有情,这个有情有一些所应作事,日常生活当中有一些他必须要去做的,这个地方不单指的是佛法的修学,就是这个事情对有情他一定要做的,这个是他生命的必需品,只要是不违背佛法因果的道理的,他都必须要去做的,都叫做所应作事。
菩萨对于有情所应作事,怀着嫌弃的心情、或者怀着瞋恼的心情,不为助伴,这是成立犯戒的第一个理由。第二个因缘,「谓于能办所应作事」,就是说前面是就着有情所做的事情,他是所应作,这个有情他必须要这样做,他的生命的因缘如此;第二个菩萨对于这件事情有能力来成办,就是你不是没有能力,你对于这个有情所应作的事情,你有这方面特殊的能力能够帮助他的。
「或于道路若往若来」,这以下讲出几种情况。什么叫做有情所应作事呢?或者说这个人他定期要去看病,他身体有病,或者他定期要去办事情,在道路当中或往或来,你也不陪他去。
「或于正说事业加行」,这个有情众生去作一些经营管理、作常住的执事,事业加行,你对经营管理这方面刚好有专长,你不去帮助他。
「或于掌护所有财宝」,对于财物的管理你刚好有这方面的善巧。或者是对于和好乖离诤讼,对于这种人事的协调乖离斗争,你刚好有这方面的专长。或者是吉会,常住要办庆祝阿弥陀佛圣诞、观世音菩萨圣诞的法会,办法会你刚好有这方面的专长。
或者是种种的福业,放生、印经种种的福业,你对这样的一种放生、印经的福业,你也有这方面的专长。菩萨有这方面的能力,不为助伴,对有情众生不加以资助,实质的资助或精神上的鼓励,这个菩萨就犯了这条戒。
壬二、非染违犯
若为懒惰懈怠所蔽,不为助伴,非染违犯。
就是说你不为助伴,实在是因为事情太忙,一时的懒惰懈怠,对于有情所应作的事情你没有去参与,没有去助伴,这样子是非染违犯。
好,我们休息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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