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逃勇奔窜而返,无资可归,无营可投,沿途逗留,随处抢掠。此游匪之一种也。
粤寇蹂躏之区,财物罄空,室庐焚毁,弱者则乞丐近地,强者则转徙他乡,或乃会聚丑类,随从劫掠。此游匪之一种也。
大兵扎营之所,常有游手数千随之而行,或假充长夫,或假冒余丁,混杂于买卖街中,偷窃于支应局内,迨大营既远,辗转流落,到处滋扰。此游匪之又一种也。
臣现在省城办理街团,于此三种游匪,尤认真查拿,遇有形迹可疑,曾经抢掠结盟者,即用巡抚令旗,恭请王命,立行正法。臣寓馆设审案局,派委妥员二人,拿获匪徒,立予严讯。即寻常痞匪,如奸胥、蠹役、讼师、光棍之类,亦加倍严惩,不复拘泥成例概以宽厚为心。
当此有事之秋,强弱相吞,大小相侵,不诛锄其刁悍害民者,则善良终无聊生之日。不敢不威猛救时,以求于地方有益。
所有臣遵旨会商拨兵募勇各事宜,及现拟查办匪徒规模,谨陈大概,伏求皇上训示。至臣移驻衡、宝各郡,容俟长沙办有头绪,另行专折奏请,伏乞圣鉴。谨奏。
咸丰帝谕:非常时期,办理土匪,必须从严,务期根株净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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