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立之初开始边走上了歧途,是以军方的对立面的形象出现,因而这种制度受到军方将领千方百计的破坏便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了。
因此北唐执政王在设计监军制度时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他将监军制度化为了军队制度的一部分,他将整个监军制度打散,融入到了军队制度体系当中去。让监军本身成为军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监军也是当之无愧的军人,只不过在承担作战职能的同时,大大小小的监军们还充当着军内教化者和人事部门以及军法部门主管的重要角色。
军官的升迁和将领的选拔将由负责作战的部队主官进行提名和推荐,但要由负责监军工作的主官进行审查和复核,前者提名和推荐的依据主要是对象个人的能力和素质,而后者审核的依据则主要是对象的政治操守和职业忠诚度,后世认为这是军队体制内的中书门下分权改革,从形式上看,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模式和流程能够有效地避免军队变成将领的私人武装,同时也不至于因为监军的掣肘而在关键时刻影响军事主官的临阵指挥。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监军制度之所以能够成功,并不是依靠着简单的分权制约,而是这种制度的枝杈全面地嵌入至军队等级体系当中,设置监军的最小作战单位是队,也就是说每五十个人当中就拥有一名监军,这使得任何一位部队将领想彻底架空监军都成为不可能的事情,仅仅对付任何一个人是没有用的,因为整个监军体系独立向自己的上级领导部门负责,除非铲除掉这个体系,否则少了谁这个体系都会正常运转。如果一名将军在自己的军队中将整个监军系统一举铲除,且不说这一行动等同于公然造反,便是这一行动本身也会给这支军队造成极大的损失和破坏,有些部队甚至会因此而直接分崩离析……
举个例子来说,按照制度,每个队有一名队监,每个营有一名监事,营以上称监军,一位掌管五营兵马的将军,他在干掉了自己的监军之后并没有办法直接全面掌控军队,因为他的部队中还有五位监事和二十五名队监,这些基层的监军军官的工作并不会因为其上级监军军官的死亡或者更换有所改变,他们仍然牢牢掌控着每一支部队。
一名士兵要担任伍长或者什长的职务,需要队正提名,队监对其进行审核并最终向自己的上级营监事提交审核意见报告,营监事会根据队监的审核意见报告批复队正的任命,或者通过,或者否决,而营监事本人则要对此决定承担责任。同样,一位营指挥要提拔一位队正,也要走一遍相应的程序,只不过这项任命的最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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