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涉及,提供了一部分法律服务。
因此提米·欧文才会知道这件事。
1997年10月,劳斯莱斯汽车的母公司维克斯集团,宣布将出售劳斯莱斯后。
德国的宝马和大众公司,争相出价购买,但劳斯莱斯最终还是看中了宝马。
大众那时候在大众眼中,还是卖廉价车的公司而已。
劳斯莱斯看不上。
然而劳斯莱斯看不上大众,大众却对劳斯莱斯情有独钟。
1998年4月20日,对劳斯莱斯情有独钟的大众公司,在被劳斯莱斯拒绝以后,却宣布将继续与宝马公司争夺对劳斯莱斯公司的收购权。….
像极了舔狗。
由于最终结果,将由维克斯集团在1998年4月底举行的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对此,大众公司表示将拿出更高的报价,以及维护劳斯莱斯公司名牌产品的经营发展修改方案。
果然,维克斯集团中两个较大的股东,对将劳斯莱斯出售给宝马公司表示不满。
于是,维克斯集团希望宝马公司将报价提高,但遭到拒绝,并称10亿马克是最高报价。
同一年7月3日,维克斯集团,决定以14.4亿马克把劳斯莱斯卖给大众公司。
7月28日,大众公司在花巨资购买劳斯莱斯还不到一个月,便宣布将它让给宝马公司。
宝马撤销不久前宣布终止为劳斯莱斯提供发动机等配件的决定,并同意大众生产劳斯莱斯直到2002年12月31日。
这次收购案,提米·欧文从头到尾在脑海里捋了一遍。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这个收购案问题不大。
不就是A和B一起去买C。
C想把自己卖给A,但是B出的钱更多,最后卖给了B。
A不爽,说以后不和C玩了。
然后B和A双方之间不知道怎么谈的,买了C的B,又转头把C卖给了B.。
过程跌宕起伏曲折复杂,但最终看起来并没有违法。
这是在正常人的视角下看的。
可是在提米·欧文这种浸Yin英国法律多年的老诉棍看来。
真的要挑刺的话,简直太多地方可以挑了。
例如B和A之间对C的转卖,是否合法,是否符合C内部员工们的需求。
又比如C与A之间,是否存在哄骗B高价购买C的可能。
要挑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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